政府会计制度系列专题(3)——关于经营租赁业务凭证记账时间的探讨


经营租赁业务

涉及支付或收款的业务,毋庸置疑,支付业务应以银行确认清算日期作为支付凭证日期,收款业务应以银行存款入账日期作为收款凭证日期,但是对租赁费用以及租赁收入确认的凭证日期并没有明确说明。

由于确定日期的不同,将影响做账时所使用的会计科目,为了便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更好的理解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我们通过研究制度,与一线财务人员探讨,给大家提供一些关于租赁费用、租赁收入确认时间的参考性建议,希望能对广大财务人员的工作有所帮助。

1、建议租赁费用的确认时间为月末最后一天

即租赁费用的确认时间统一在月末最后一天,租赁期开始月份可以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费用。

首先,租赁费用确认期间的落脚点在于每月确认费用,具体在月份的某一天确认费用是没有区别的,所以定在月末最后一天是可以的。

其次,月末最后一天确认费用,涉及的会计分录的处理相对于在月中某一天确认费用(涉及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时)更加符合制度规定。按照制度规定,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是核算单位已经支付,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原则上只有在本月支付全部完成的情况下才能确定是否有待摊,才能明确租赁费用确认分录的贷方应该冲减待摊还是确认负债。

2、建议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月初第一天

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在月初第一天,租赁期开始月份可以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租金收入。

首先,跟租入资产业务一样,租金收入确认期间的落脚点在于每月确认收入(对于应上缴财政的租金,应该是每月确认应收的租金),具体在月份的某一天确认是没有区别的,所以定在月初第一天是可以的。

其次,月初第一天确认收入,涉及的会计分录的处理相对于在月中某一天确认租金收入业务处理更简单,更准确。因为单位的收款业务入账日期原则上应为银行回单上银行存款的实际入账日期,但是,财务人员拿到银行回单,有延后录入凭证的可能性,如果以月中某一天确认收入可能会受到凭证录入时间影响,即这个时候确认收入时,账务上看是并没有资金到账的,后期出现了补录凭证,对于账务查询等均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建议月初确认收入,可以统一规则,且不用考虑银行存款实际入账和做账时间的先后顺序带来的问题。

3、统一某天确认经营租赁相关业务的其他考虑

许多时候经营租赁业务基本每个月的凭证分录都是一样的,对于手工做账的财务人员来说,月初第一天或月末最后一天确认收入或费用有利于财务人员集中处理经营租赁相关业务,对于系统自动确认收入的来说,系统生成的租赁收入或租赁费用确认的机制凭证时间是一样的,业务处理简洁清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租金收入需上缴财政的单位而言,在收到租金的时候一次性入应缴财政款的,对于已收款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就不需要按月做账务处理了,只对未收款的月份按月确认应收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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